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工程完工的最后总结,是建设单位向工程主管部门汇报竣工情况的过程,是全面考核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步骤,是投资成果转人生产或使用的标志,是建设单位(会同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向国家汇报建设质量、成本等全面情况,及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交付新增固定资产的过程。竣工验收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投资的军事、经济和社会效益,总结建设经验,都具有重要作用。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按规定验收程序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严禁交付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按照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进行检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
一、竣工验收准备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有:
(一)完成收尾工程
收尾工程的特点是零星、分散、工程量小,但是分布面广;如果不及时完成,将会直接影响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必须对收尾工程进行一次清查,按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逐一对照,找出遗漏项目和修补工作,制定作业计划,相互穿插施工。
(二)做好验收资料的准备
竣工验收有关资料和文件是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从施工开始就应完整地积累和保管,建立施工档案。
(三)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是初步鉴定工程质量,避免拖延竣工进程,这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工作。通过预验收,及时发现遗留问题,事先进行返修、补修。
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的范围、依据和条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范围
凡是列入国家和地方建设计划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成后,均应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工作的繁简可因项目大小而异。新扩建和加固改造的大中型项目建成以后,都应正式组织验收。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的批准单位就是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有时,上级主管部门也可委托下一级主管部门代为验收。加固改造的小型、零星项目,投资少,工程量小,其竣工验收比较简单,通常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检查验收即可。
(二)工程竣工验收依据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洽商文件、施工设计图和装备技术说明书;
(2)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各省、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检验文件;
(3)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及有关协议。
(三)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凡已完成以下各项工作的工程,即认为已达到竣工验收的条件,可以申请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一)工程竣工文件
(1)工程建设总结;
(2)工程竣工图;
(3)工程平面位置及坐标;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5)工程设计技术交底会议记录;
(6)设计变更通知单及有关协议;
(7)工程材料、构件、钢筋焊接、水泥等试验、分析报告及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合格证;
(8)隐蔽工程检验证明;
(9)工程施工日志;
(10)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11)工程投资来源及使用情况;
(12)其他有关资料。
(二)工程建筑和装修
(1)工程外形尺寸;
(2)建筑装修质量;
(3)防火措施;
(4)防火单元、防爆单元、防护单元的划分。
(三)工程结构
(1)结构位置及尺寸;
(2)结构强度和质量;
(3)结构防水措施。
(四)工程、通信和防化设备设施
(1)防护设备;
(2)暖通、给排水、电气系统及设备;
(3)通信设施;
(4)防化设施和性能;
(5)电站和水库。
(五)工程竣工统计和财务决算
(1)工程量统计;
(2)主要材料、设备统计;
(3)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增减预算;
(4)工程竣工经费决算。
四、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与工作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权限与验收组织
(1)大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指挥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六个月内,报国家人防办公室组织验收。
(2)中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组织验收。
(3)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由工程建设单位初验后,报市人防办公室组织验收。
(4)零星人民防空工程项目,由工程建设批准单位组织验收。
根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权限,各级人民防空工程主管部门在组织验收时,应成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组,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验收组织工作。人民防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组设工程建设程序审查组、工程建设质量审查组和工程建设经费审查组,参加竣工验收人员除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建设、使用等单位参加外,还应邀请同级的财务、物资、环保、审计等业务部门参加,必要时还应邀请地方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二)竣工验收程序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分为施工单位自检、建设单位(业主)初步验收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主管部门正式验收三个阶段。零星工程,可直接组织竣工验收。
1.自检
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在每一单项工程竣工时,以至整个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都要按照设计和施工要求及时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报请建设单位进行初验。
2.初步验收
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接到施工单位申请验收的报告后,建设单位即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请工程主管部门验收。
初步验收的一般程序是:
(1)听取施工单位的总结汇报;
(2)审查、核对竣工文件、图纸等工程技术档案;
(3)对各项工程的主要质量指标,按专业进行抽样检查、试验,初步检验评定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核验认证。对不合格工程应责成施工单位限期补救或者返工,并重新报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未经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报正式验收;
(4)对验收当中出现的争议或纠纷,提出解决办法;
(5)初步验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上一级单位提出初步验收报告,申请正式验收。
3.正式验收
正式验收按权限,由人民防空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正式验收的程序是:
(1)审阅初验报告,并听取建设单位对建设情况的汇报;
(2)查看竣工现场和主要设备运转情况,复验、鉴定工程质量等级;对设计水平、工程质量、经济效益、战备效益等作出评价;
(3)审查、核对竣工文件、图纸、资料等工程技术档案;
(4)针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协商确定处理方案;竣工验收中的争议,验收小组未能解决时,应报请有关部门进行裁决、处理;
(5)责成施工、监理、建设、使用单位办理竣工移交事宜,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书,同时拟就工程竣工验收纪要;
(6)遗留问题和收尾项目应按验收小组的决定,交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所需经费在工程费中预留,竣工后经工程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并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后,方可交付使用;
(7)提交工程正式验收报告,经认可后,归档存查。
五、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一)竣工验收文件
正式验收工作结束前,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组应编制验收鉴定书,报同级人防办公室审批。经过批准的验收鉴定书,是工程交付使用单位和正式使用的依据。
竣工验收文件一般包括:
(1)开工和竣工报告;
(2)工程合同(施工承包、工程监理、设备采购等);
(3)竣工图纸(总平面图、竣工图等);
(4)技术资料(地质勘探资料、设计变更资料);
(5)质量评定资料(施工记录、工程质量评定等);
(6)工程造价文件(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价与决算价等);
(7)施工及监理总结报告;
(8)竣工验收书、验收纪要;
(9)有关建设依据方面的文件;
(10)有关征地和建筑地界平面图等。
(二)工程竣工遗留问题的处理
竣工验收后的工程遗留问题,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工作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限期完成,处理情况由建设单位报上级人民防空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保修书
人民防空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人民防空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防空工程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时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起。
转自:人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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